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劳动教养的所外执行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2.所外执行的延长
  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对于被撤销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投送至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但有些被撤销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按照规定不宜投送至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对此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延长其所外执行的决定。所外执行的延长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所外执行延长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所外执行期间违反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被劳动教养人员;二是在所外执行期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被劳动教养人员。
  (2)所外执行延长的对象本应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其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但其因为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不宜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如本《规定》第11条规定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3)所外执行延长的决定是由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作出的,但应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4)所外执行延长的期限应当根据被劳动教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延长期限的范围是3个月至12个月,但累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参见本《规定》第61条第2款的规定)。

  3.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
  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是指对符合规定的所外执行被劳动教养人员,减少其应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或者提前解除对其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的适用条件。对于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的适用条件,本《规定》只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依据本《规定》第62条的规定,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以适用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
  (2)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应由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的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批准(可参见本《规定》第63条的规定)。
  (3)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批准所外执行的减期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可参见本《规定》第66条的规定)。
  (4)减少劳动教养的期限或者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不得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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