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 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根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中诉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条 接受委托时,应当分别考虑以下情形或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已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获得侦查机关批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除外。

(四)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委托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五)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为其担任代理人。

(六)一审判决宣告后,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七)接受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第十一条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分阶段办理委托手续,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程序阶段;二审程序阶段;申诉阶段。经当事人要求,可以一次性办理委托手续,但应注明工作之阶段。

第十二条 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口币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由接待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仍须按前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指定。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节 结 案

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过程中,每一办案阶段或审判程序结束时,都应分别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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