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可以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一、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物进行永久全面的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这种支配是全面的,因此,所有权也称为完全物权;由于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因此,又称为自物权。

  二、他物权

  他物权,又叫定限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他物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由于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称为他物权,也叫定限物权。

  以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他物权而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以对他人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物权,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使标的物毁损灭失,仍然可就其所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担保权人依法占有标的物,也不得使用和收益。

  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对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准则。它在物权法中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任何物权制度的建立不能违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原则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民事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物权法定的基本含义,就是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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