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所有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的概念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讲,又称为相邻权。

  由于不动产往往是相互毗邻的,如果一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仅注重自己权利的行使,则必然与相邻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为调和其冲突,各国法律均将相邻关系规定于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中,使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邻权,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增进物的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但不动产的毗邻或邻近,并不以不动产相连为必要,只要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影响到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即可产生相邻关系。相邻的不动产既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等地上定着物;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二)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关于相邻权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因为相邻人之间对各自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并无争议,双方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发生了利益冲突,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就是这种利益冲突。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而相邻各方的行为是相邻权的内容而不是客体。

  (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相邻关系是以相邻方的作为为内容的。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这种相邻关系是以相邻方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四)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具体的相邻关系十分庞杂,《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

  (一)用排水相邻关系

  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关于水资源的利用以及排水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已有所规定。例如,《水法》主要从水政角度进行相关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但其立法目的却仅在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在于解决相邻关系。《物权法》则主要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加以规定,说明相邻不动产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用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用水和排水两方面。水往低处流,由上游流至下游的过程中对相邻占有人必须加以限制,否则,上游邻人堵截水流或者下游邻人堵塞水流势必极大影响另一方的利益。

  (二)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此种通行关系,学说上也称为“邻地通行权”或“必要通行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物权法》第87条对此进行了概括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需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对于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相邻建筑物的妨碍,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乃至于基本的身体健康都将受到影响。因此《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对于建造建筑物,国家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限于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和自然日照,不包括采用人工措施实施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相邻建筑物必须本着公平原则,充分考虑相邻方的权益,不得妨碍邻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然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建造时,相邻建筑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权利人可要求排除防碍。在建造完成后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而无法排除妨碍的,受损方有权基于所受损害主张损害赔偿。

  自然通风、采光、日照问题不仅仅涉及建筑物,有时也涉及相邻土地。例如在相邻土地上栽种高大乔木、建造高楼,影响相邻土地采光,可能会影响相邻土地上农作物的生长。

  (五)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

  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关系到环境保护和人类生产生活基本条件。法律为了规制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了专门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4条专门规定:“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也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90条专门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要求不动产占有人排放固体废物、污染物以及有害物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当容忍。对于无相关规定的,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予以容忍。例如,婚丧嫁娶,鞭炮鼓乐喧器,虽不尽合移风易俗之要求,但邻人一般不得请求禁止,但若使用其他设施制造过大噪音,则不在此限。排放废弃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不符合国家规定影响邻人权益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六)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是指利用自己不动产或者相邻不动产时,防止或者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占有人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问题,同时又在第91条和第92条规定了对于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占有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威胁他人不动产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致相邻不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虽然危及相邻不动产占有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但并未危及相邻不动产本身安全的,不属于《物权法》第9l条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问题,应当通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相邻关系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并且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极易引起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能够在界定不动产的权利边界的基础上,解决权利冲突的协调问题,对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妥善处理,正确地解决纠纷,使人民团结,社会安定。《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为如此,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以实现法律调整相邻关系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在现实社会中,民事主体的诸多利益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因此,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尤其是不动产的权利之间,尽管可以将界限确定清楚,但仍然无法解决具体的、细微的利益冲突。如果过于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利益,就会使社会的共同利益无法实现。因此,将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这一原则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其权利时,应相互协作,团结互助,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已。当争议发生时,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团结为重,强调互助,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安定团结。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中,要特别注意尊重历史和习惯。这是因为,历史上形成的相邻状况,以及在处理当地的相邻关系中的习惯,都被相邻各方和公众所接受。如果相邻各方发生纠纷,应当考虑历史的情况和当地的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背法律,就应当予以尊重。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因此,《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我国法律中较少强调按照习惯处理纠纷,本条规定是强调习惯的一个重要规定。事实上,民事司法原则,就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因此,民事习惯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不只是在相邻关系中要加以强调。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高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对于造成相邻方以损害的,都应予以赔偿。

上一页234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