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所有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中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很多,如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先占、添附、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是取得所有权的最重要方式,社会产品大都是通过生产的方式而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孳息作为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与原物没有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在孳息与原物发生分离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没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在我国,没收主要有两种:一是新中国成立后,将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无条件的收归国家所有;二是国家依法没收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属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关于先占、添附、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等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我们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也很多,主要有:一是转让财产,如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另一方所有。二是接受继承、遗赠。所有人死亡后,其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或由受遗赠人取得。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基于继承、遗赠,就可以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三是其他原因,如国家通过征收、征用、征购、税收的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丧失

  所有权的丧失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亦即所有权的终止。所有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所有权的绝对丧失是指不仅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所有权。例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的灭失,不仅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丧失,其他人也不可能再取得该所有权;所有权的相对丧失是指所有权虽与原所有人分离,但又与新的所有人相结合。

  所有权的丧失原因,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的转让。如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即为丧失。(2)所有权的抛弃。如前所述,抛弃是物权丧失的一种原因。所有人抛弃其财产的,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3)所有权客体灭失。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灭失,所有权即归丧失。这里的灭失既包括事实上的灭失,如财产被大火烧毁、被洪水冲毁等;也包括法律上的灭失,如财产被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物即为法律上的灭失。(4)其他原因,如通过征收、征用、征购即会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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