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所有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这一规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在共有关系中,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称为共有人,共有的标的物称为共有物。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又称为共有主体的多元性,是指共有人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如果’只存在单一的权利主体,则不能形成共有关系。共有主体的多数性是其区别于单独所有权的重要特征。

  (二)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共有的主体尽管具有多数性,但多数主体系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谓“同一项财产”,是指在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尚未分割的统一财产。此项财产既可以是某一个特定的财产,如一栋房屋;也可以是一项集合财产,如遗产。

  (三)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在共有关系中,既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在对内关系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对外关系中,共有人是作为一个单一的权利主体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的。在多数情况下,共有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分担,须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体共有人决定。

  (四)共有权的联合性

  共有权的联合性是指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这种所有权的联合,可以是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如集体所有权之间的联合、公民个人所有权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如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联合、集体所有权与公民个人所有权之间的联合等。

  (五)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共有是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的生产或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或者法律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共同需要而规定的。前者如合伙共有、家庭财产共有等,后者如夫妻财产共有、遗产共有等。可见,共有产生的原因具有共同性的特点。

  二、共有的种类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一种形式,除具有共有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也就说,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共有人拥有应有部分的大小。按份共有人的应有部分的数额,应当依共有人的意思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但由于应有部分只是所有权的量的分割,而非共有物的量的分割,所以,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得份额。因此,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物的各种利益,同时负担因共有物而产生的各种义务,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最基本区别。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共有物使用、收益、处分等。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共有关系终止,只要共有财产尚且存在的,就会发生共有则产分割的问题。按份共有财产,按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前,要先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再进行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涉及各共有人的切身经济利益,纷争、矛盾的产生在所难免,为使共有财产的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1.遵守约定的原则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分割有约定的,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则分割共有财产首先要遵守其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份额的划分、处理、分割通常都有约定,该约定就是分割共有财产的依据。

  2.遵守法律的原则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或约定、且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又达不成协议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就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当原则而不具体。在具体分割共有财产时,要根据不同的共有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要遵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关系是:约定优先。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发生争议、纠纷的,各共有人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合情合理地尽量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特别是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精神。分割按份共有财产要本着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尤其对从事专业或某种生产所必需的物品,要尽可能地分给需要的一方,份额差价可以作价折低。

  共有人就共有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当事人对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最基本的方法,适用于可分物的分割。当共有财产分割后无损于物的用途和价值时,即可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共有财产为集合财产,可以在对各种物进行估价后,采取相互适当搭配,对可以独立使用的可分物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物,在估算其价值后,可以与可分物搭配进行实物分割。对无法进行实物分割的财产,再使用其他方法进行分割。

  2.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将共有财产出卖换成货币后,由各共有人按分配比例领取一定的货币的分割方式。当共有财产是特定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该物时,即可将该共有物变卖,由共有人分割货币。有时,将集合的共有财产整体拍卖分割价金,比实物分割省事,且对共有人、受让人都更为有利。

  3.一作价补偿

  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物时,可以将该共有物进行估价,由该共有人对超过他应得部分之价值,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后,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只能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分割共有物时,对补偿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但不能强行要求变价分割。

  (三)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分割以后某个共有人的财产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为第三人追索或发现有瑕疵的,原共有人都要承担责任。因为原共有人有义务担保各人分得的共有财产不受第三人的追索,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例如,甲乙在分割共有财产以后,发现甲分得的财物是甲乙原来借用丙的财产,因此,甲应将该项财产返还给丙,而乙则应补偿甲一定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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