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用益物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根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专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定的权利,他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是无偿的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每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是集体的一分子,依法都有利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权利,此为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福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无需支付对价。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经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土地,且须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批准划拨的供建造住宅的土地。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抢占耕地建造住宅。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供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居住、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目的是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及种植竹木等,为居住而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出于其他目的而使用集体土地的,不能成立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采取审批的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所有人同意、行政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

  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可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可供居住、使用;也可以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出租而转让、出租。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特点,其为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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