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二)抵押

  我国《担保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也可以一并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关于抵押的其他相关详细知识,请阅读本书的第十一章之第一节内容。

  (三)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可以范围,其具体的内容为: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我国《担保法》所称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和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关于质押的其他相关详细知识,请阅读本书的第十一章之第二节内容。

  (四)留置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本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关于留置的其他相关详细知识,请阅读本书的第十一章之第三节内容。

  (五)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所以,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会的种类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指为担保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证约定金。通常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证约性质,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说,定金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不明显。对口头合同来说,定金的给付和收取,证约作用则比较明显,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3)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按照成约定金,只有交付定金,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或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全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全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合,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5)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按照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违约定金是违约金的基本类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定金的种类,应认定该定金为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因此,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并用。

  3.定金的效力

  定金给付后,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1)证约效力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给付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主合同履行后,主债消灭,作为从债的定金也消灭,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请求接受定金一方返还其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应给付之价金。

  (3)定金罚则的效力

  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若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体现了定金的担保性质。

  适用定金罚则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换言之,合同的不履行须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时,他并不因此丧失定金;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接受定金一方时,他并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仅需返还定金原额即可。

  相关推荐: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汇总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冲刺专题

  备考辅导: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专家命题预测试卷汇总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家命题预测试卷汇总

上一页456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