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投标概述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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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第2页:招标与合同
  • 第3页: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 第4页:争议的解决
  • 第5页: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
  2.5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掌握)
  大纲要求:
  掌握招标投标争议类型、表达方式及相关主体,争议的预防,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要求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判别。
  2.5.1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掌握)
  (1)招标投标争议的概念
  招标投标争议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发生的纠纷。
  (2)招标投标当事主体(掌握)
  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
  招标投标民事主体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投标民事主体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主体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3)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掌握)
  招标投标争议按照争议的当事主体分为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和招标投标行政争议两种类型。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形式包括招标程序备案、审批,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等。
  (4)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掌握)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异议(质疑)、投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方式。
  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注意:政府采购以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即为投诉。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四种。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议和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5)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掌握)
  1)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争议(明确有据可循):异议(质疑)→投诉;
  2)招标投标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当然也可以用上述1的方式)。
  3)招标投标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直接行政诉讼。
  协商和调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对于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民事主体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民事主体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但是,如果民事主体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简答题:异议和投诉的关系?
  1、相同点:异议和投诉都是处理招标投标争议民事争议的表达方式,用于处理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争议。
  2、不同点:异议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2.5.2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掌握)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争议及其他争议。
  (2)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全过程各环节预防要点。
  (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异议(质疑)和投诉处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预防招标投标争议的发生:(掌握)
  1)选择适当的招标组织形式;
  2)尽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方案;
  4)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详下);
  5)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详下);
  6)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详下);
  7)评标完成后应注意的事项(详下)。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掌握)
  1)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合理、适当(详下)。
  2)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准确、清晰、无歧义,避免提出概念含混、模棱两可、无法衡量的要求;
  3)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权尽量使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具备条件参与投标竞争。
  4)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对国内制造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的扶持。
  5)招标文件不能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
  6)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不得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要求。如果必须借用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才能准确表达技术要求,则应增加诸如“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招标要求”的说明。
  7)招标文件应在专门的章节里规定判字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标准。
  8)评标办法应尽可能对各项评审因素作出量化,评审因素不得具有不合理的倾向性规定。
  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合理、适当:
  1)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该项目合理需要,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资格不应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
  2)规定投标人必须拥有某种资格、资质证书时,应该明确颁发相应证书的机关名称和资格、资质等级标准及有效范围。
  3)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设置和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书可以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行政机构之外的其他实体颁发的各类证书一般不宜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掌握)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招标投标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避免出现因招标程序不当造成对投标人利益的损害。
  2)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招标信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刊登。
  3)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掌握)
  1)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2)招标人作出的无效投标和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这种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政策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委员会应该客观公正地评标。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联系。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5)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利用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机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完成后应注意的事项:(掌握)
  1)招标人必须依法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要求和允许中标人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支付投标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2.5.3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判别(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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