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了解)
大纲要求:
了解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对规范招标投标制度的不同作用。
2.6.1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了解)
(1)行政监督执法的主体和对象。
(2)行政监督执法的内容。
(3)行政监督的方式。
(4)改革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重在依法、威慑、强制、追究。
行政监督的对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
应当依法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主要包括:
1)项目招标内容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2)招标公告内容和发布媒体;
3)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资格;
4)招标文件及其评标标准和方法;
5)投标、开标程序;
6)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
7)评标报告和中标人;
8)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还包括:
1)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处罚违法行为;
2)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指导和监督招标采购的职业队伍建设;
4)电子招标平台建设;
5)评标专家库建设;
6)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等。
行政监督的方式:
1)行政审批、核准、备案;
2)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
3)行政稽察、督查、调查统计;
4)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5)移送司法审查等。
2.6.2招标投标的行业自律(了解)
行业自律是招标投标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自律组织构建的内部制衡机制中产生的自我行为约束。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机制的重要基础。重在引导、教育、预防、制度约束和自我纠正。
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对于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秩序的不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4个不同)
1)作用的机理不同;
2)作用的层面不同;
3)作用的形式不同;
4)作用的效果不同。
通过依法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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