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保护代价的实证分析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注释:

  ① 见Hufbauer and Elliott,(1994,p31-37),这个可计算局部均衡模型是由P.Uimonen设计的。

  ② 中国是否属于开放经济小国,取决于中国与外部经济的交易是否对世界市场价格起决定性影响。按照这个定义,随着经济开放和分散化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产出的多数贸易品属于世界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决定者。因此,中国贸易品供求变化对世界价格影响较小。

  ③ See Jones (1993) For a Mathematical Proof of the Validity of This Method.

  ④ 关税和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当量acfg可由公式:Qm(Pm- Pm′)进行估计;贸易保护的效率损失cef可由公式:(1/2)[(Pm-Pm′)(Qm′-Qm)]进行估计;贸易保护的国产品市场的消费者剩余损失swyz可以由公式:Qd′(Pd-Pd′)+1/2[(Pd-Pd′)(Qd′-Qd)]进行估计。

  ⑤ 日本学者在估计日本贸易保护程度时,采取的是估计国产品出厂价格与进口品到岸价格之差量的估计方法。见Y.Sazanami,S.Urata,H.Kawai(1995),“Measuring the Costs of Protection in Japan”,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DC.

  ⑥ 1994年以前,国内企业外汇收益的80%是以外汇留成形式按比例返还和分配给贸易公司、贸易生产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以鼓励地方政策和贸易部门的出口活动。这些外汇留成额度可以按中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用于进口所需要的产品,也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按市场汇率进行交易。

  ⑦、⑩、 引自Y.Sazanami,S.Urata and H.Kamai,1995:“Measuring the Costs of Protection in Japan”,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DC.

  ⑧、⑨、 引自G.Hufbauer and K.Elliott,1994:Measuring the Costs of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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