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对国际公法的兼容性和排斥性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三、两者调整对象的包容和相斥 

  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从历史上看,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各方面的关系,而且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领域中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间经济关系才在国际公法调整的诸多对象中的地位有所上升。而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广泛。它调整超越一国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转让、投资、金融等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即“横的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关系,即“纵的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理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例如,国家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对合作经营合同实施审批等。(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23]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认为,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由国际经济法调整。然而,从国际经济交往产生和发展的情况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间很早就有了经济交往,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就产生了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垄断资本代替自由资本和全球经济大萧条的袭击,各国为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普遍制定了对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各类行政法规,加强对涉外经济的干预。国家对涉外经济的干预和管制导致国家间产生矛盾,为了缓和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便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协调其关系,并建立了专门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样,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加入到国际经济关系中。因此,从历史上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参加者,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到国际经济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协调私人间的跨国经济交往。同时,从客观实际来看,私人的跨国经济往来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兴起,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4]  

  国际经济现实也表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往往相互交错,密不可分。一项国家之间的经济谈判,不仅涉及当事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多是涉及当事国一方与当事国对方私人之间或当事国双方私人之间经济关系问题。一项国际私人投资或贸易活动,必然涉及当事人所属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私人的涉外经济交往也要受国内公法和国际公法共同调整和制约。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同美国、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瑞士、马来西亚等几十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有力地保护和鼓励了双方私人直接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第三人受益安排”,涉及缔约国双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有关政府间条约就是专门调整私人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重要条约。[25]  

  国际经济法对调整对象的发展是基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较国际公法的主体的扩大化,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领域在兼容国际公法调整的经济领域时,又兼顾到私人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从而将所有的国际经济关系都纳入其管辖范围,弥补了国际公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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