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应确定的政治风险范围,笔者认为除了多数学者都赞同的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乱险外,还应包括以下政治风险:政府违约风险、恐怖主义风险以及与政治风险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特殊风险,如营业中断风险、延迟支付风险或停止支付风险、货币贬值风险。具体理由如下: (一) 为了加强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合同安排的可信赖性, 保证投资者的有效经营和合同权利的实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在第11 条(a) (iii) 中规定了违约险,即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a) 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 b) 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c) 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12] 我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因此我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应与该公约的规定一致, 确认政府违约风险属于保险范围。(二) 恐怖主义行为是一种政治暴力行为。近些年来,由于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恐怖主义活动频繁发生,世界各国大都深受其害。我们所说的恐怖主义风险是指恐怖主义者基于政治目的针对某国或几国的投资者或某特定投资者采取暴力行为,破坏其投资,损害其投资利益的风险。为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应将这一风险纳入政治风险的范围。(三) 对于与政治风险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特殊风险,我们可参考美国、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立法实践。如营业中断风险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中是一项独立的政治风险。它并非指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营业中断的一般商业风险,而是仅限于因外汇险、政治暴力险、征用险而导致的投资者营业中断的风险。法国和德国的海外投资法则规定了因东道国延迟支付或停止支付,致使投资者资本参加所产生的到期债权、资本债权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应得到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完全不能得到保证或完全不能收益的延迟支付风险或停止支付风险。

    另外,德国还确认了因延迟支付或停止支付及因不能兑换外汇致使货币贬值而受到损失的货币贬值风险。这种风险显然已区别于一般商业风险中的货币贬值风险及政治风险中的外汇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也应将营业中断风险、延迟支付风险或停止支付风险、货币贬值风险等与政治风险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特殊风险纳入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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