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考试资料:第八章保险基础知识与应用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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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节 概述
  • 第2页:第二节 保险的类型
  • 第3页:第三节 保险合同
  • 第4页:第四节 保险险种及保险公司的选择
  • 第5页:第五节 物业管理中的保险事务
    第三节 保险合同 考点提问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投保人一方的权利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相反。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换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形成对价关系。虽然在财产保险和一部分人身保险中,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保障机制,应视为对价。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履行一定形式为必要,如签发保险单、缴纳保险费,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制在保险单上,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就内容进行协商的余地。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的承担取决于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将会造成多大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四)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但从保险的原理上说,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即防止对保险标的毫无利益关系的人取得保险金。投保人负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因此真正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是被保险人。
  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如工厂权利人对正常经营产生的利润享有的利益;
  (3)因债务不履行或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投保时并不要求一定存在保险利益,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仍然存在,因为人身保险金通常有储蓄的性质,前期缴纳的保险费要保障此后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因为其间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剥夺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受益人不公平。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1)告知的时间和内容
  告知应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它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的收取。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防损救灾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要求。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都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才能做出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决定,而保险合同中大量的专业术语使普通的投保人很难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必须对保险人课以说明义务。
  违反说明义务的后果:对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承担危险的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解释首先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目的解释等。当一般解释规则用尽,仍无法解决合同的争议时,要使用有利解释原则,即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是由保险人确定,当使用的语言发生争议时,应当作不利于起草人一方的解释,因为它们有能力控制语言的使用,理当承担由于语言使用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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