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面复习版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三、“中心”的管辖权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4月。
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二、MIGA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组织机构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四、MIGA的担保业务
(二)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1.固定汇率制
2.浮动汇率制
二、国际货币体系
(三)金融资助
2.基金组织的贷款
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3)缓冲库存贷款
(4)中期贷款
(5)扩大资金贷款
(6)结构性调整贷款
(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
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第四节 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定期贷款
二、欧洲货币贷款
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
四、项目贷款
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牵涉到诸多当事人,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2)项目主办人。(3)项目公司。
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
(2)投资协议。
(3)购买协议。
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证券概述
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一)国际股票
(二)国际债券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
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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