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 一、概述(略)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二)合同的转让(略)
(三)承包商文件(略)
(四)雇主文件
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商定或确定:
①该延误是否为不能合理发现,以及不能发现的程度如何;
②因此造成的竣工延误、费用及合理利润。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雇主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雇主除支付合同价格、接收工程等权利义务外,新黄皮书在第二条“雇主”中还规定了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提供现场进入权
2.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4.雇主的保证责任
5.雇主的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工程师是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了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虽然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他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工程进行中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对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设计和生产设备、实施和完成的工程以及其他工作进行评价;调整合同价格;处理承包商的支付或延期的任何要求;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新黄皮书专款对工程师的职权及其行使作出了如下规定。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其的职责。
对于工程师行使权力,新黄皮书除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外,还规定: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隐含的职责或者权力时,应认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工作、义务或者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合同的责任。
2.工程师助手的委派授权
3.工程师的指示
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则应当在预计替换的日期之前的42天,将打算任用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相关经验告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并附有详细依据的反对意见通知给雇主,则雇主就不应任用该人替换现有的工程师人员。
5.工程师的确定
(三)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新黄皮书的规定,承包商基本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