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MPA《行政学》辅导:第五章 行政领导

来源:公共管理硕士(MPA)    发布时间:2012-07-14    公共管理硕士(MPA)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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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节行政领导概述
  • 第2页:第二节行政领导者的职位、职权和责任
  • 第3页:第三节行政领导制度
  • 第4页:第四节行政领导的方法、方式和艺术
  • 第5页:第五节行政领导者的素质结构及其优化

第二节 行政领导者的职位、职权和责任

  一、行政领导者的职位
  1.行政领导者职位的含义
  行政领导者的职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法律与行政规程,按规范化程序选择或任命行政领导者担任的职务和赋予其应履行的责任。职务和责任是构成行政领导者职位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只有担任了某一职务,才负有与其相应行政部门的工作指挥与统御权;而担任某一行政领导职位的人,就负有对该组织的领导责任。
  2.行政领导者职位的特点
  (1)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下来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者必须围绕轻重缓急不同的行政事务开展工作,必须以处理各种事务的高效率来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2)职位的设置有数量的规定性。职位数量的确定要遵循最低数量的原则。因此,职位的设置,一要避免因人设事,官职重复;二要避免职权划分不当,所设官员权限不明,交叉管理。
  (3)职位本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一特点表明行政领导者职位有法定性,即按法律规定的职位,既不能随意增设,也不能随意废除;还表明某一职位上的行政领导人担任职务与责任的时间长短、主次对职位本身不构成影响。
  二、行政领导者的职权
  1.行政领导者职权的含义
  法定的与职位相当的行政权力,就是行政领导者的职权。行政领导者的职权,是其行使指挥与统御过程的支配性影响的实质条件。同时,职权不仅意味着行政领导者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必须从事这千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因此,职权对行政领导者来说,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的义务,职权是权利与义务的共同表现。
  2.行政领导者的职权与职位的关系
  (1)从职权的特点来看。第一,职权是与职位联系在一起的。职权是由职位衍生出来的,职位的性质决定职权的性质,某一行政领导职位相应地有某种数量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工作绩效,职权与职位均与个人因素无关。第二,职权与职位有对称关系。职权的大小与职位的高低、责任的轻重须相适应。任意扩大职权,即为滥用权力;随意失职失权,即为渎职行为。第三,职权是法律认可与确认的权力。它一方面要约束行政领导者的思想与行为,另一方面又要确保这种权力的稳定性,使其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私人性的转让。任何行政领导者都应以有效的工作,即最少的投入、最大的产出来保证自己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
  (2)从职权的范围来看。行政职权是有限度的权力,它由国家权力机关因社会公共管理分工的不同而进行功能性划分,并由国家依据划分作出授予,被授予者需对权力有明确的认识,从而掌好权、用好权。行政领导的权限范围包括人事权、物权(即对物质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权)、财权、组织权。
  三、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1.行政领导者责任的含义
  行政领导者被赋予一定的职位而有了一定的名位,被赋予一定的权力而有了一定的支配性影响,但二者都不是没有相应约束的。在一定职位上的领导者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违反其法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行政领导者责任的内容
  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有多方面的内容,主要由政治、工作、法律三个层面构成。
  (1)政治责任即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或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导致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以及所应受到的谴责与制裁。这种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意味着其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意味着其不再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2)工作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自己的岗位责任,即行政领导者担任某一职务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3)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责任。
  四、行政领导的权威
  1.行政领导权威的含义
  行政领导的权威是指建立在法定规范或领导者自身人格魅力基础之上的对领导对象的影响力。它是领导权力与自身风格的综合反映,对领导活动的效果具有重要作用或影响。
  2.行政领导权威的意义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社会经济成分、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另一方面,更需要举国上下协调—致,统一思想,统一目标,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共同努力奋斗。这无疑更需要行政领导权威的统领。无论是实行某项改革方案,还是进行某项重点项目的建设,无数人的密切合作是绝对必要的。坚强有力的行政领导权威,是我们多元利益整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障整个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在管理决策高度科学化、现代化的社会实践中,肩负广泛社会管理职能的各级行政领导,不仅需要科学的、现代化的决策和管理水平,而且需要具有坚强有力的权威性。科学管理是统一意志、高度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是强调行动统一、步调一致、整体协同配合的管理,行政领导权威就是实施这种管理的核心和首脑。
  3.维护行政领导权威的原则
  (1)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首先决定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邓小平指出,建设四个现代化,“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就办不到。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统一不起来。谁能统一?中央!”有了中央的权威,从特区开放、沿海开放,到沿江开放、沿边开放,中西部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才能得以实现;有了中央的权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得以坚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得到保证;有了中央的权威,多元利益才能协调,共同富裕的目标才能得到实现;有了中央的权威,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中国共产党才能高度的团结统一,具有旺盛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因此,维护中央的权威是形成、维护和不断强化我国当代行政领导权威的灵魂。
  (2)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还必须加强组织纪律。要形成一个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及地方政府服从中央的高效的领导体制,该集中的要集中,否则至少要耽误时间。对那些或明或暗拒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对那些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的,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那些谎报虚报、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的,对那些搞小山头、搞特殊化、为小集团谋利益的不良现象,必须坚决禁止,以保证行政领导体系的坚强有力,这样才能形成整个行政领导系统的权威。
  (3)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必须在各层次领导集体内部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并形成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紧密团结的行政领导集体既可增强领导活动的生机与活力,又可防止个人专断。而行政领导集体的核心,则是领导集体科学地、有序地开展工作的保证。有了团结的行政领导集体和坚强的行政领导核心,更有利于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地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集中,强调服从,形成权威。实践证明,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使行政领导集体更加坚强有力。
  (4)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必须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统一起来。依法行政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领导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代表和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这和行政领导活动的宗旨与为人民服务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行政领导活动中,任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代法的行为,都是极其有害的。它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有损于行政领导权威。人民往往以法制标准来分析评价行政领导行为。与法规体系相悖的领导行为必然会脱离群众,遭到人民群众的抵制。
  (5)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必须建立科学有序的权力分配体系,做到合理放权。权力过于集中,统得过死,就会使行政领导系统失去活力。这在传统管理时期是有过极为深刻的教训的。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形成目标一致、上下配合、整体协调而又充分发挥各方面活力的领导系统,团结和组织全国人民不断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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