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 第2页: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1)
- 第3页: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2)
- 第4页:第三节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和效力(1)
- 第5页:第三节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和效力(2)
7.修改和废止
行政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定阶段后,由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主管部门的变更、母法的修改或废止以及进一步规范化的要求,可能需要作一定的修改或加以废止。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某些规定加以改变、删除或者补充的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包括直接废止和间接废止。直接废止是指明文规定或宣告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间接废止是指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效力等级较高的法优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等法律原则,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原则上也应该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
1.行政立法效力的概念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以及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行政法规、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一经制定、发布,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即必须遵守,若有违反都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指行政法规的适用力,即适用范围,也称效力范围。如前所述,行政立法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要求)。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一般前提条件有:(1)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相抵触;(2)行政立法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严格遵守行政立法权限;(3)遵守法定程序,行政立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等都应符合法律准则;(4)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上述条件如得不到满足,行政立法就不成立,有权机关将予以撤销或改变。
2.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同它在我国法律系中的地位是一致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各类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不同的地位。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其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并不属于同一层级。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规章,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属于中央行政立法,其法律效力一般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法律效力又高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行政立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立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空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简言之,是时间效力、空间(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明确了,才能正确适用,发挥其效力作用。
(1)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行政法规、规章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期限,自什么时候生效,到什么时候失效。我国没有对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的确定办法作统一规定。
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国务院1997年1月3日发布的《海关稽查条例》第33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发布后另定生效时间。行政法规、规章先行发布,日后生效,以便于全民学习、理解,执行机关做实施准备。如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我国对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终止时间的规定有三种方式:有的专条规定,新法施行之日就是旧法失效之时。如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的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适用新法废止旧法原则,新旧之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对同类事项或行为作出的调整。有的通过法规清理,以专门行政文件撤销或废止旧法。
(2)行政立法效力的空间范围。行政法规、规章在哪些地域范围发生效力,与其行政立法机关的层级有关。总的说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所有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规定的其他应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地方行政规章的地域效力一般只及于其行政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但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效力的地域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具体适用。
(3)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拘束力、适用力。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规章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适用力。在我国,一般说来,中央行政立法对所有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都发生效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只对其辖区内指向的人有效,而对其他行政区域内的人不发生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定程序一经制定、发布,不仅对行政相对人有拘束力,而且对行政机关本身,即使是上级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执行;对其他国家机关来说,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都有遵守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中央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就是说,行政立法中只有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具有适用力。参照行政规章时首先要考虑其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予以适用或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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