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初始登记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或增项)和从业印章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录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
(二)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
(三)携带书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在职在岗)、学历证书(复印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及1寸免冠照片3张,(增项人员还需提交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申请办理。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
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登记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每两年继续教育不少于20学时),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按以下程序受理申请登记:
(一)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相应栏中签字盖章;
(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统一上报自治区造价协会;
(三)自治区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交初审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