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1】6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并经登记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造价协会)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区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发放造价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造价员编号、登记、发证、变更、验证工作;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
(六)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分工,在自治区造价协会和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等均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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