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初级)考试大纲(6)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12-01-25    经济师视频    评论

  三十一、民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民法的基本原理,并能够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对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民法问题进行分析并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

  考试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种类,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内容,监护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伙的法律特征。

  (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终止原因。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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