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讲义4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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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 第2页: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 第3页:规划设计条件
  • 第4页: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5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第6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 第7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第8页: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 第9页: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与竣工验收
  • 第10页:违法建设的检查与处罚
  • 第11页: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
  (三)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1)明确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包括建设用地穗属外的代征道路及绿地的面积和范围)。
  (2)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
  (3)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4)明确市政设施配置包括道路组织、交通出入口、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供应、公交站点、停车场数量和布局等要求。
  (5)明确公共设施配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要求。
  (6)满足保护古城传统格局、风貌和传统文化地段、保护重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要求。
  (7)满足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
  (8)满足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抗震和防止地质灾害等要求。
  (9)符合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走廊、高压输电走廊、军事和国寨安全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10)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四)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在规划设计时是必须遵守的;指导性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尽量遵守。
  (1)规定性(限制性)条件。一般为:a.用地性质;b.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飞?建筑控制高度;d.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一般不含地下车库和设备层建筑面积);e.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f交通出入口方位;g.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条件。一般为:a.人口容量(人/hm2);b.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c.建筑色彩要求;d.文物、名木古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水体等保护要求;e.其他环境要求。
  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若要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通知,否则不得任意更改。
  (五)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后,应该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无论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是对具体建设工程的,及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应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α)用地情况;
  b)用地使用性质;
  c)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
  d)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退规划用地边界线距离、建筑间距、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数量、绿化);
  e)城市设计要求(体量、高度、材料、色彩等;
  f)市政要求;
  g)配套要求;
  h)其他;
  i)遵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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