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 第2页: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 第3页:规划设计条件
- 第4页: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5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第6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 第7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第8页: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 第9页: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与竣工验收
- 第10页:违法建设的检查与处罚
- 第11页: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
(2)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必须遵循的原则:
a.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b.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a.用地使用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报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c.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d.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需报规划的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规划设计条件
为了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同时,或者紧随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工程提出规划方面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以保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按照上一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编制和工程设计。这就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对其依据、原则和内容都有一些要求。
(一)拟订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2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气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定依据。为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提出限制性(又称规定性)和指导性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规划设计应遵循的准则。
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编制、工程方案设计和规划行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
(二)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的原则
(1)严格以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2)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关用地和建设的技术规定。
(3)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5)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6)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7)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8)旧城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和空间的环境协调。
(9)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