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建筑技术设计(作图)知识点(二)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第3.0.2条 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4.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4条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3.3条 缩微阅览室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2.不宜设在地下室;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
  中心控制室: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第
  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第3.3.3条 光疗室,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2条 电疗室,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第3.4.4条 药剂用房
  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5条 供应室
  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第3.5.2条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 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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