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建筑技术设计(作图)知识点(二)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2.5条 展览用房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第3.2.6条 阅览用房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5.2.3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5.2.4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8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2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6.10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5.6.11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5.7.3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
  5.8.2 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5.8.3 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5.8.4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3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7.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第2.1.4条 站址与危险品、有毒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2.2.3条 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
  第2.2.4条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客、货流线通顺简捷,并宜使客、货、车流分开,进、出站口分开。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
  第5.1.4条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第5.2.2条 候船厅的位置应接近客运码头。其中母子候船厅应邻近上船设施,上船路线应便捷。
  一、 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电梯;
  第5.3.2条 售票厅宜单独设置,并与候船厅联系方便。四级站可与候船厅合并
  售票口宜面对售票厅主要出入口;
  第5.5.2条 每层候船厅应设服务人员值班室。
  第5.5.3条公安派出所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船厅、值班站长室联系方便的位置,室内应有专用的通讯设施,其窗口应设栅栏
  第5.5.4条 问询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问讯处前应有不少于10㎡的旅客停候面积
  第5.5.5条 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旅客活动之处
  一、 站内应设厕所。二等舱候船厅和母子候船厅宜单独设厕所。站内工作人员厕所应与旅客厕所分设,四级站可合设
  二、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
  第5.6.2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应包括候检、联检、售票、行包和服务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
  第5.6.3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第5.6.5条 出境和入境同一种联检程序用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当布置在不同楼层时,宜设电梯。
  第5.6.7条 候船厅、联检厅均应单独设置厕所和盥洗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旅客餐厅等服务设施
  第6.0.3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第6.0.4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 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50,300,500,>500小中大特大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4.1.14 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0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6.00m
  4.1.17 三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或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
  4.2.2 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叉。
  4.2.7 双行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上行应采用在外环的左转逆时针行驶,下行应采用内环行驶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3.0.4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3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5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7.2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8.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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