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章节辅导: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与管理

来源:投资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投资项目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命题点10 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的义务(表4—10)
表4—10 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的义务

项目

内容

监理机构的义务

(1)监理机构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机构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作。

监理机构的义务

(2)监理机构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机构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机构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机构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宜作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机构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机构员工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机构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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