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资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投资项目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命题点13 工程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机构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机构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机构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单位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机构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合同即终止。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监理机构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机构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规定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机构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机构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机构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机构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点14 设备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履行要点(表4—13)
表4—13 设备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履行要点
项目 | 内容 |
基本内容
| (1)采购方与供应方的名称与地址、联系方式、账号、签约代表、一般纳税人号码。 |
履行要点
| (1)设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供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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