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章节辅导: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与管理

来源:投资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投资项目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命题点6 工程勘察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无效情形及其处理(表4—6)
表4—6 工程勘察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无效情形及其处理

项目

内容

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因建设单位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
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由于建设单位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建设单位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4)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5)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建设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为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建设单位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建设单位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为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7)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8)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无效的情形
及其处理

(1)无效情形。1)勘察单位无勘察资质、超越勘察资质或借用勘察资质;2)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3)非法转包合同和非法分包合同。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的处理。1)勘察单位已经完成了勘察任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勘察单位完成的勘察任务不合格,不得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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