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货物有瑕疵情况下拒收权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本案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买方发现卖方交付之货物存在瑕疵时,应如何行使拒收权;买方有效拒收货物后,应如何妥善处理货物。
  裁决书简介
  一、案情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90年3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JHC9004号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诉人出售给申诉人L-半胱氨酸-氯化氢-水化物(L-Cysteine HCL Monohydrate USP 21)1,200公斤。交货时间为1990年4月30日以前。价格条件是CIF墨西哥Acapu1co.Gro.,每公斤16美元,总货款为19,200美元。货物采用每铁圆桶25公斤包装。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见票即付信用证。合同中有关品质保证和检验索赔的第6条款规定;卖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系以最好的材料、一等的工艺制造,产品应是新的和未用过的,其品质、规格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品质保证期为从到达目的港之日起12个月,货到目的港后,由当地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覆检,如果发现品质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在卸货后90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书面向卖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赔偿的除外)。卖方对于与合同不符部分的货物,应予无偿换货。补发短少或除低价格,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提货运费、装运费、仓租、买方检验费和利息等一切损失,并以现款立即汇交买方。如果检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买方有权延长索赔期,但得事先通知卖方。合同订立后,被诉人按期装运交付了全部货物1,200公斤。该货物按合同约定运到墨西哥后,申诉人的客户经质检认为质量有问题,向申诉人要求退货,运费到付。申诉人于1990年7月27日电传被诉人,要求处理该问题。被诉人于1990年7月30日答覆申诉人,认为所谓质量问题可能是长期海运受潮所致,并声明如要坚持退货,被诉人只负担深圳至墨西哥的运费。1990年9月6日,被诉人回电同意运回货物,指定目的港为中国深圳,收货人为深圳新华进出口贸易公司,通知人为被诉人。被诉人在答覆中强调其不负责支付运费。1990年9月14日,被诉人在给申诉人的电传中再次表示,同意运回货物,同时表示将与申诉人分担支付从墨西哥到深圳的运费,并将提炼这批原料,而后再安排船只。
  申诉人的墨西哥客户将该批货物装运后,货物于1990年12月运抵香港。申诉人称提货单送给被诉人指定的收货人后,无人提货,货物存放香港至今。申诉人要求被诉人退还货款,被诉人未予支付。申诉人逐于1990年6月6日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其在仲裁申请书和以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请求:
  1.退回货款19,200美元;
  2.支付货款利息5,597美元;
  3.支付退货运费1,750美元;
  4.支付所退货物仓储费12,618美元(1993年5月1日后的费用应另计支付)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要点如下:
  申诉人称,货物于1990年12月退运抵香港后,船运公司已将提单送给被诉人指定的收货人,但无人提货。后同被诉人一起查明收货人已被撤销,申诉人代付仓租至今,被诉人应退还货款,并赔偿有关损失。
  被诉人称,其于1990年9月6日指定退货目的港及收货人后,收货人未收到过申诉人开出的任何单证。另外,申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将货物运抵深圳,而是将货物运抵香港滞留至今。在未收到退货的情况下,被诉人无法开出信用证,也不可能支付任何费用。关于收货人被撤销一事,直至申诉人来深圳才查知此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货物不能退回一事,被诉人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接受申诉人的索赔要求。申诉人称,货物没有运抵深圳是因为货物无法报关,只有被诉人指定的收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才可运抵深圳,因此,货物未运抵深圳,申诉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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