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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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 第3页: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 第4页: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 第5页:第五章 任 职
  • 第6页: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 第7页:第七章 附 则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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