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第二节-国际贸易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4.机构与运行

  (1)部长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Agreement)规定,世贸组织整个机构由其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领导。部长会议由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要求至少每两年开会一次,它可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所有事务做出决定。

  (2)总理事会。世贸组织的日常工作由若干个辅助机构承担,它们是由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组成的总理事会。总理事会须向部长会议汇报所有工作,有权代表部长会议处理日常事务并对世贸组织各成员实行定期的贸易政策评审。

  (3)理事会。总理事会将部分职权授予另外三个主要机构―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有关货物贸易的所有协议的实施和运作。尽管许多这样的协议拥有其自身特定的监督机构,但是货物贸易理事会仍被授予更高的权利,以利贸易的有序发展。后两个理事会由各自有关的世贸组织协议负责,并有权在需要时建立其自身的辅助机构。

  (4)委员会。部长会议还建立了另外三个机构,它们是: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其中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关心与解决有关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有关问题;国际收支委员会负责世贸组织成员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规定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间的磋商。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与世贸组织的财政与预算有关的问题。

  另外,世贸组织的四个诸边协议,即关于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奶制品和牛肉的诸边协议,每个协议都建立了自己的管理机构,需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健全的组织机构保证了其运作的有序与合理,同时也表现出机构的庞大和复杂。5.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各种协议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原则、市场准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改革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这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①无条件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种待遇。

  ②无限制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产品出口征税,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不适用。

  ③互惠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相同的。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单方面给予,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却无权从另一方享受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指缔约方的货物、服务或知识产权进人另一方领土后,也应享受与该国货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平等待遇。

  (3)市场准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协定和协议,都要求缔约方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不断扩大市场准人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例如,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允许缔约方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与本国商品竞争;对农产品、纺织品进口的数量限制关税化,并逐渐降低关税,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逐步放开本国服务贸易市场,允许缔约方进人第三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4)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各缔约方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在商品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直接或间接的补贴或奖金。如果确有倾销或补贴事实存在,并造成进口国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进口国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5)透明度原则。

  缔约各方必须实行透明度原则,及时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贸易政策法规,包括海关法规,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有关商品进出口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6)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75%以上的成员是发展中和转型中国家。根据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沿袭和完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包括较低水平的义务,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对发展中国家开放其货物和服务市场,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本。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享受成员国的一切权利,儿乎不必承担任何义务。这种优惠安排的目的,是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改革,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6.贸易争端解决的机制

  (l)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并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通过双边磋商寻求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法。如果磋商失败,并且双方都同意,可以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他(她)将依照其职权,提供调解、调停或者进行斡旋,以解决争端。

  (2)专家小组程序。

  如果磋商未能达成解决办法,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加以审查。专家小组根据引用的协议审议申诉,做出裁决,以帮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做出符合协议规定的裁决。

  (3)上诉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专家小组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提供上诉的可能性。然而,任何此类上诉仅限于在专家小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小组提出的法律解释。

  (4)争端解决的实施。

  在通过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后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方必须就建议的实施表明其意图。如果立即执行是不实际的,争端解决机构将给予该成员一段合理期间来执行。如果未能在此期间内执行,则其有义务与申诉方进行磋商以决定各方均能接受的补偿办法,例如在对申诉方有特殊利益的领域进行关税减让。如果未达成满意的补偿办法,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授权,暂停对另一方的减让和义务。

  7.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

  (l)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世界贸易组织运作后,世界的关税水平进一步大幅度下降,降幅平均达到40%。世界贸易组织还在农业、纺织品贸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做出有利于贸易发展的规定,所有这些协定和协议都会改善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市场准人的条件,极大地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纵深发展,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2)进人协商管理时代。

  在“双赢”和“多赢”的基础上,世界贸易制度进人协商管理贸易时代。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纯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国际贸易组织。一方面,它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自由化;另一方面,又允许对贸易施以符合规则的必要保护,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采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同时,出于竞争的需要,保护措施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未列人的措施领域发展,如生态环境、社会条款、技术、文化等方面。

  (3)改变世界竞争方式和竞争手段。

  各成员方的竞争立足于综合能力,其中包括核心技术、生产条件、市场信息、市场战略、产业结构以及政府的良好管理决策。国家之间的竞争与经贸集团之间的竞争相互结合,经贸集团的集体竞争日益加强。单一式的竞争让位于综合式的竞争,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拼价格、拼数量、拼优惠条件的粗放式竞争,让位于非价格的优良投资环境、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集约式竞争。经贸企业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让位于矩阵式灵活实用的组织机构。市场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方式将占据上风。由于信息高速公路的应用,国际数据交换系统、贸易网点等已经成了全球贸易中普遍流行的工具。此外,国际贸易标准、惯例与规范,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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