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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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3页:第三章 招聘程序、方案、公告
  • 第4页: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 第5页:第五章 考试、体检及考察
  • 第6页: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 第7页: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 第8页: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应当作为文书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十条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单位,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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