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冲刺试卷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3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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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给定资料
  • 第2页:作答要求
  • 第3页:参考答案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刚刚过去的2010年,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速度加快,规模创下历史之最。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6万户,基本竣工108万户,均超额完成年初国务院部署的任务。许多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改善了住房条件,圆了期盼已久的安居梦。

  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住有所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住有所居问题。在加强宏观调控,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牵头起草的全国房地产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未来两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将是政府力推的重点工作,并且力争在2011年和2012年两年内全国保障性住房建成量达到1300万套。此前通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也恰好为此类规划的出台铺陈了法制背景。

  2010年11月17日,审计署发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在重点调查了32个地级以上城市之后,审计署发现,这几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快速开展,但包括北京、上海、重庆等在内的22个城市少提取廉租房保障金超过146亿元。根据有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而这些城市均未达标。

  审计结果还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保障资金等问题。有6个城市和4个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共计15231.3万元;有6个城市的34个项目利用虚假申报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6129万元。由此可见,本就捉襟见肘的保障房资金,在下拨过程中还要经过层层雁过拔毛般的挪用、截留和侵占,真正流入保障房建设的无疑更少。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也出现了偏差。审计调查发现,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

  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万户未将租赁补贴按规定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费,使租赁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

  另外,由于廉租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个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况。而南京、昆明等13个城市投入12.6亿元新建、收购或装修的廉租住房项目,也存在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严格,工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后出现了租金、物业费收取难和不符合条件住户退出难等问题。截至2009年底,天津、沈阳、重庆等12个城市累计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费238.05万元;沈阳、厦门、常德、成都、乐山、昆明6个城市中的20个区县存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难的问题。

  2. 近年来,对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一些地方可谓言之凿凿、“吆喝”起劲,结果却常是“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保障房在整个住房供应中所占的份额还相当小。

  1994年,为了解决当时中央财政的严重赤字以及部分释放地方政府经济增长的积极性,我国施行了分税制改革。从此之后,中央与地方形成了“分灶吃饭”的局面。尽管分税制客观上为后来更大幅度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创造了空间,但此后中央的预算内收入占全部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却逐年增加,地方则逐年减少。1994年,央地预算内收入比重基本是一半对一半,15年以后,央地分成则达到了7比3。

  而过去15年间,地方政府承担了相当部分的经济发展建设的基础投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开支,并且这些开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区域间政绩竞争的加剧在逐年增加。逐渐减少的预算内收入比重与逐年增加的各种公共事务开支就是常说的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对称。其结果就是,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土地财政”的路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加倾向于依仗预算外收入,除了卖地之外还有行政规费、罚没收入甚至开办“三产”、自造垄断等。

  在此背景下,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建设保障性住房既不可能增加收入(甚至会降低房地产市场的热度,从而使得土地竞拍价降低),又不可能减少支出(反而会增加很多的支出)。两面不讨好的事情,地方政府积极性自然不高。然而,动机逻辑是对地方政府的误读。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一方,不应该有所谓的利益动机,更不该有讨价还价之处。落实到保障房问题上,地方政府的动机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渎职。

  事权过多、财权过小固然是问题之一,但整个政府体系对于财政收支的监管不力或者说缺少一种长效的监管机制则是问题的真正症结。

  在很多地方政府的个别部门,预算外财政是完全自由支配的,典型的预算软约束。获取财政收入时,指标层层下放,“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但到了该花钱的时候,就变成了“先花国家的,再花集体的,坚决不花自己的”。地方政府将很多公务活动游离于财政监管的视线之外,并拥有几乎完全的自由支配预算外收入的权力。

  这意味着,所谓的财权少,并不一定对应着事权过多,反而更可能对应着“事儿”过多,迎来送往、政绩工程、吃喝招待、车来车去,等等,所以,钱总是不够花的。表面看是财权少,实际上则是对财政收支监控的权力太少。因此,地方政府的行为如何受到监管才是保障性住房以及一系列其他公共福利政策得以有效施行的关键点。

  另一个方面,需要清醒认识,针对一个经济发展程度如此多层次化、地理环境如此多样化的国家来说,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相当有限。事实上,从香港地区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均为权宜之计。

  真正解决住房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的作用,首先需要的是消除房产市场的垄断供给行为以及泡沫成分。保障房的建设务必先从地方财政的监管入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事权与财权如何平衡以及如何实现动态平衡。

  3.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自从保障性住房推出之后,一直是非不断。

  从2010年1月开始,深圳市第二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负面新闻就从未间断过。在市民和媒体的关注下,驻深办主任等公务员和企业老板被陆续淘汰出局后,历时近一年的审核,最终在2010年12月31日晚,深圳市的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终审合格名单”。

  然而这份名单,没有公布申请通过者的“财产和收入信息”,立即引起市民的强烈不满和众多媒体的质疑。也有深圳人大代表就直言,“不公示财产收入,导致保障房的分配更加不透明、更加隐蔽、更容易造假、更加容易产生腐败。”

  2011年1月4日晚10点多,深圳住建局网站的公示表格中悄然增添了存款、证券及理财产品市值,房产、车辆,以及2008、2009年收入等信息。通过这份最新的名单,有市民发现,名单中不少申请者2009年收入仅2万余元,但当年却可以购买包括思域、飞度、福克斯等注册价格超过10万元的车辆。甚至有的申请人2008年和2009年的年收入都不超过4000元还购买了丰田小汽车,注册车价14万余元。最令人吃惊的是名单显示,5239个申请户共拥有至少470辆车,甚至还有一户家庭拥有4台车。此外,深圳某印刷企业老总同样通过终审,一年前他还是公司法人代表,却以1块钱转让了自己90万的股权,有市民怀疑这是故意转移资产以骗取保障房。

  更令市民质疑的是,在终审合格名单中,有不少申请者的居住地址是均价2万元/平方米以上的“豪宅”。深圳当地一家媒体曾曝出以1元转让90万股权的印厂老总王某目前居住地址是“长城盛世”高档住宅小区,而当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解释为“借住朋友的房子”。此外,还有10余户申请者住在均价超过2.4万元/平方米的竹盛花园小区。“是不是住在豪宅的申请者都有富亲戚?恰好亲戚们都愿意无偿提供房子而不要租金?”市民对此评价道。

  有车有房者的申请引发争议,而部分居住在“桃源村”、“金地名津”等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申请者也遭到围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

  在终审名单中出现的财产信息显示为“零资产”或“负资产”的申请者同样引起市民的质疑:“如果申请者真是零资产、负资产,那这些人应该去民政部门申请特困户救济,他们肯定买不起保障性住房。”

  2010年12月31日版本的名单引起争议后,主管部门(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在数日内就发布了包括申请户财产收入信息的新名单,这反过来说明对这些关键信息的披露,并非无法做到,而是之前刻意不为之。必须追问,之前的“屏蔽”令和之后的“解封”令,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由谁下的命令,这样的官员是否与保障房申请户存在利益关联?

  甚至也不妨怀疑,新版名单仍是在过滤掉更敏感要害的信息后所发布的“删节本”,目的就是掩盖不当利益关联——这样的怀疑并非多余,此前已分配入住的深圳保障房社区,停满大量豪车,穿插多起炒卖故事,再加上这批保障房初审、复审时曝出的“豪宅门”、“豪车门”、“零资产”、“公务员‘假冒’临时工”等一系列丑闻,有关部门早已不能自证清白、且从未提供机会让民众来验证他们的“清白”。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并屡屡严打保障房腐败问题,但保障房腐败一直未能根绝。腐败是保障房的死敌,保障房一旦腐败,不仅挫伤社会公平,也违背了保障房的本义。如果保障型住房都被有权有钱、中产阶层窃取,中国盖再多的保障房也不过是资源的浪费,是对国民财富的剥夺,助推了寻租、失信现象。我们必须面对冷酷的现实,官员的腐败与大范围的失信互为依存,有可能使多数社会保障资金落入寻租者与失信者的腰包。保障住房的监管弊端如此明显,如果不加改革,将是对纳税人的犯罪,是对守信者的惩罚,是对真正贫困群体的最大的不公。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彻查保障房腐败现象。要维护保障房分配公平,守好每一个把关环节,严惩骗房者以“杀一儆百”。只有真正做到让保障性住房分配给中低收入者,杜绝一切想在国家福利中捞好处的隐患,才能从民生的角度把好事办好,让老百姓从好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让中低收入者能够在好的保障中住上好房子。

  4.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0年6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据此D市日前推出一项新政:在保障房建设中,将以建设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为主体,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逐步减少乃至退出。

  D市调整保障房建设结构,建立起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动迁安置房为辅助,经济适用房逐步减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通过房屋租赁方式实现社会保障住房资源的动态流转,显然会有诸多好处:首先,可以扩大保障房覆盖面。由于限价房、经济适用房规定的申报收入标准偏高,“夹心层”居民既买不起商品房,也无法享受住房保障。其次,能够有效克服经适房分配中的弊端。此外,有利于遏制住房建设中的不正之风。

  在众多政策性保障住房种类中,公共租赁房在D市还是新兴品种。公共租赁房又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此外,公租房不允许转租,其产权不归个人所有,可以有效防止那些将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情况发生。公租房具有租金水平低、租赁关系稳定、设施完善、环境安全等优势,符合“夹心层”的实际需要。

  2010年D市已完成1500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此外,对于公租房不少人担心公租房的位置偏远,被边缘化。据此,D市首批针对吸引科技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在生态科技创新城奠基,未来这里将发展成为高端服务产业集合地,拥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优越的自然环境。

  2011年,该市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努力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有所居问题。

  “今年预计建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更加多样,打算政府出资建设一部分,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闲置土地建设一部分,然后出租给本单位符合D市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D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局长金建利说。此外,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配建一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这些房子的产权是开发企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同时,该市继续实施廉租补贴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廉租住房,和以往一样有两种方式:发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有一定的条件,比如残疾人、家庭人口较少的,有补贴租不到房子的可以进行实物配租。“通过这些办法,估计能解决我市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金建利说。

  在D市“夹心层”群体人数众多,与经济适用住房强调住房面积、家庭收入不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包括该市没有住房的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农民工等不同群体,不考虑收入情况,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目前高新区已经尝试建设了一些公共租赁房,以满足软件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需求。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细则,比如对住房面积、租金如何收取等规定将会于2011年陆续出台。

  申请条件放宽了,并不意味着入住公租房的标准是相同的,根据承租人申请标准的不同,政府的补贴标准也不同,相应的租金标准也会存在差异。

  此外,D市曾出现90平方米的经适房被一抢而空,60平方米以下却少人问津的奇怪现象。针对这一现象,此次公租房建设采取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的政策,以保证公租房“有出有进”,当一个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就应退出公租房,以提高保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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