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军转干热点——“十二五”规划

来源:军转干    发布时间:2012-12-04    军转干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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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规划背景
  • 第2页: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第3页: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 第4页: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 第5页:第五章 社会保险
  • 第6页: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 第7页: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 第8页: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 第9页: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 第10页: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 第11页: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第12页: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13页: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 第14页: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 第15页: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国家建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为全体劳动者就业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并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尽快实现一人一证、全国通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整合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的公共资源,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提升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案件办理协查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就业服务和管理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劳动保障监察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的条件。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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