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就业服务和管理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 |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
劳动关系协调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
劳动保障监察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的条件。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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