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第一章 规划背景
- 第2页: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第3页: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 第4页: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 第5页:第五章 社会保险
- 第6页: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 第7页: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 第8页: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 第9页: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 第10页: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 第11页: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第12页: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13页: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 第14页: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 第15页: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国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为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资助;
◆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重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一年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保留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实行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以及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推进双语教学。提高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能力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政府统筹,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元化,扩大优质资源。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完善产学合作机制,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配套建设城镇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九年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免费 | 适龄儿童、少年 |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高中阶段教育 |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 免学费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学前教育 |
学前教育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根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工程,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师资、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扶持一批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乡村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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