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章 处罚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本办法所列处罚记分不超过3分的违规情形时,由中估协秘书处组织对违规事项调查落实,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出对违规机构和违规估价师的处罚的建议,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后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应抽选专家设立自律处罚工作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处罚议案,提交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
  自律处罚工作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事业单位或院校专家以及注册机构会员代表构成。
  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自律处罚工作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后,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交调查情况,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罚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处罚议案。
  第三十条 形成处罚决定后,在对违规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实施处罚前,中估协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土地评估机构或当事执业土地估价师调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对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中估协申请复议,其中,受到公开处罚的,当事土地评估机构或当事执业土地估价师可要求举行听证。复议或听证结束后方可实施处罚。对复议结果仍不接受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到暂停注册处罚,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暂停登记处罚,在处罚期结束后,应向中估协提出恢复注册(执业)申请,由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安排自律处罚工作组复查。复查合格,中估协将复查情况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恢复原注册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到注销执业注册处罚,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注销登记处罚,在检查整改后,能重新达到申请注册(执业登记)条件并提出申请的,按机构注册和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或违规机构应组织本机构对照处罚决定和相关文件,分析错误原因,逐项检查落实;因报告质量原因受到处罚的,全面对照学习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文件;违规机构被要求整改的,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中估协视其整改情况安排复查。
  第三十五条 在每个记分年度结束后,中估协组织当期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集中学习、加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处罚的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每次协会常务理事会上,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将对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处罚记分情况作出报告,常务理事会有权力调整或取消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本办法未列示的其他违反行业自律行为时,由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对新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记分建议,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估协应将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和违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行业自律处罚情况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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