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处罚记分
第十九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1、不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屡次借口推脱的;
2、执业过程中态度恶劣,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口角争斗遭投诉或举报的;
3、不维护行业形象,言行不当,对土地估价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1、未经所在机构同意,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参与土地评估业务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2、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的;
3、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时,个人签章不严谨的。
第二十一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等处罚:
1、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违反执业操守,签署不严谨土地估价报告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内通报批评,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1、未按规程要求到待估宗地现场踏勘的;
2、执业过程中,不核实评估资料,未尽到估价师责任的;
3、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4、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的。
第二十三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在土地估价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暂停登记,记6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1、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2、签署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的;
3、私自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义承揽业务的;
4、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收集采用有失客观资料的;
5、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6、同一委托目的签署多份不同估价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登记、资深除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注销登记,记12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通报批评、资深除名等处罚:
1、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2、弄虚作假,编制虚假案例、数据的;
3、迎合委托方,签署严重失实估价报告的;
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时,伪造材料的;
5、隐瞒情况,重复在其他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
6、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因犯罪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或受到暂停登记、注销登记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长期禁业、注销会籍的处罚,直至建议取消其估价师资格,并在评估相关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的签字执业土地估价师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的签字执业土地估价师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