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违规处罚记分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1、土地评估机构有轻微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2、夸大事实,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
  3、不支持机构内执业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导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1、使用其它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参与本机构土地估价业务,未经该执业土地估价师所在机构同意的;
  2、因机构主观原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件的;
  3、因机构管理原因出现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责令整改,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
  1、因机构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重大项目不执行评估指引条款,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3、非主观故意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省市行业协会报告抽查不合格,经中估协核实的;
  5、未按规定提留职业风险基金的。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1、不履行与委托方约定的承诺,受到委托人投诉,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违反政策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或商业秘密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4、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接受评估业务委托的;
  5、因机构管理原因出现违规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或注销资级,记6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土地估价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1、未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2、采用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
  3、以不正当手段伤害同行信誉和损害同行利益的;
  4、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的;
  5、在行业自律报告抽查中,查出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的;
  6、明知委托方要求不合理,曲意逢迎,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的;
  7、因机构内部纠纷,给委托方或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注册,情节严重的处注销注册处罚,记12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等处罚:
  1、土地估价报告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2、刻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3、机构虚假脱钩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以行贿方式承揽土地估价业务的;
  5、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6、受到行业自律暂停注册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7、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或受到暂停注册或注销注册处罚后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查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注销会籍处罚,并在评估相关行业内通报。
  1、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故意纵容机构土地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登记号的;
  2、故意纵容土地估价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或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执业过程中公司法人指使或纵容公司员工造假、或指使执业土地估价师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和数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中估协给予注销注册并注销会籍的处罚,并在评估相关行业内通报。
  1、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
  2、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第十七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暂停注册处罚结束日期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且其他条件符合注册要求时,延期至处罚结束日期再行受理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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