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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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考试科目及时间
  • 第2页:体育、外语听力考试
  • 第3页:志愿填报和建档
  • 第4页: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十、志愿填报和建档
  1.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成绩优势,自愿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各级招办、中学安排专人对考生及家长进行志愿选报指导。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另行通知)。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但其中的“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以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考生,于6月27日-28日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12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考生,和我省普通高考生同时间填报志愿。
  上线考生填报了外语专业志愿的,要参加外语口试(7月2日-3日在青海师范大学)。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选报院校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院校复征志愿;专科院校先实施平行志愿,再复征志愿,不补录。
  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3.纸介质档案主要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表(《注册表》)、享受照顾加分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者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并将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4.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内容。电子档案内容同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6.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志愿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电子档案及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行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做严肃追究和处理。考区必须严格、准时在规定的时间送交考生纸介质档案和考生志愿电子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拖延报送时间。
  十一、资格审查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2.对考生的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11】42号”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动摇,做到和谐、有序。
  3.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最终的考生资格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加强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把关并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4.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个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5.要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都要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6.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7.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8.享受加分投档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能超过6月6日(高考前)。
  十二、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高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及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情况,纠正其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换录。
  少数民族考生在同一院校既填报普通班或民族班志愿,又填报预科班志愿的,即所谓的“双跨”志愿。录取时,按照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计算机程序自动投档,由高校确定并负责解释对考生的录取结果。
  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密码管理类专业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之后,接着进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的投档录取。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提前单独录取(专科):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专科院校的民族班、预科班及藏汉“双语”班。之后,接着进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的投档录取。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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