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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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考试科目及时间
  • 第2页:体育、外语听力考试
  • 第3页:志愿填报和建档
  • 第4页: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深化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及科目
  实行“3(语文、数学、外语)+X(文科/理科综合)”考试方式。
  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合卷)。
  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合卷)。
  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150分,文/理科综合满分各300分。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对口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本省命题,每科满分各为150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未合格的“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藏汉“双语”考生,数学、综合科目提供藏、汉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汉文答题。民族汉考(mhk)由教育部命制、藏语文由本省命制,每科满分各为150分。此类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英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参加了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的藏汉“双语”考生,文化科成绩(按汉语授课计划志愿投档成绩计算)、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各按实际得分的100%之和计。
  蒙文考生除英语、民族汉考(MHK)外,其余科目提供全蒙文试题并用蒙文答题。
  高考(对口高职)时间及科目
  时间日期6月7日6月8日6月9日
  9:00—11:30语文文/理科综合藏/蒙语文
  15:00—17:00数学外语(含听力)民族汉考(MHK含听力)
  二、考区考场考生
  1.考区、考场
  (1)全省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市〈含天峻县〉、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
  (2)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实施考务工作。
  (3)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打印《准考证》和《考场考生座位照片对照单》。
  每考场30人,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厘米以上。座位以7、8、7、8或5×6格式排列,“W”形分布。
  考场设置要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考场安排监考教师2人,每5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或备用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4)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文化课、专业考试以及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生效。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每科正常开考后,监考员对考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考场考生座位与照片对照单》进行四对照审查,严防冒名考试或替考。
  2.认真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活动。对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考区招办负责,对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所在学校负责。
  3.考生在报名、考试和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享受照顾加分投档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高考时严格遵守考务规定,服从管理。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要追踪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做好相应记录,由省招办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三、考试组织管理
  1.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交警)、卫生(防疫)、保密、无线电管理、电力、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防疫、电力保障、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2.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化考点建设、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发挥“四个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即:规范化考点建设、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为第一责任人。
  3.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教育、公安、保密、信息、纪检监察等招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环境。
  4.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四、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1.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点主考选聘。并严格执行《选聘条件》。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决回避担任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监考、巡视工作,严禁进入考点(场);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对招生考试管理人员要实行全省上下逐级培训。
  考区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2.巡视员、监督员
  省招委、省教育厅从高校、厅机关、省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委会成员不定点开展监督检查。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负责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向同级招委会、教育局汇报巡视、监督情况。
  五、考试安全防范
  1.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使用专门设备,对所有考生进行考前全面检查和违规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违禁物品(涂改液、修正带或危险物品等)进入考场,严防作弊器才流入考场,严防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在考室门口使用考试专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考生进行扫描检测,确保考生没有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时方可准许进入考场。
  考试过程中,无线电管理部门流动监测车在考点周围实施监测并对可疑信号实施压制。在考点内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外语科目在听力考试结束后再开通),监考教师利用电子狗检测考场内是否有可疑信号,对可疑情况做重点观察,对携带、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2.在试卷存放和高考期间,网上视频指挥、考场巡查监控系统全部开通并全面覆盖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等场所,对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全过程和每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实时监控和录像。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每天的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
  在以上各工作程序、各工作环节和考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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