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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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考试科目及时间
  • 第2页:体育、外语听力考试
  • 第3页:志愿填报和建档
  • 第4页: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十三、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州(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四、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理工、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对照试题文史、理工、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MHK)+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蒙语文史、理工、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参加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生:文化科成绩(藏汉“双语”考生按汉语授课计划志愿投档成绩计算)+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照顾分。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3/5)。
  十五、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计划。
  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民办高校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证自己的录取结果或《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十六、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定向就业招生,必须提供定向就业单位与招生院校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书。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招生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十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考生在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微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录取期间利用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的计算机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八、附则
  1.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司法)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4.州(地、市)、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分别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有关单位和学校。
  附件:1.对2012年高考学生的特别提示
  2.青海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3.2012年普通高考考点、考场预设报告表
  对2012年高考生的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高职院校会打电话给已经投档的考生,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的资格。
  3.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考生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的机会有三次:①报名信息确认时;②《准考证》领取后;③志愿填报时。如发现身份证号码有错误后,立即向学校和考区招办提出,报告省招办修改。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再出现号码错误的,省招办无权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4.录取后不去报到准备下一年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或高校报到期间向高校主动报告,申明放弃学籍。否则下一年参加高考并录取后,教育部不予注册。
  5.考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个人纸介质档案,开学报到后交给高校。
  (由考区负责将此页印发给每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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