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真题试题】 (2010年多项选择第59题)
1.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取回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B.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C.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请求权
D.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管理人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法律特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请求权。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7题)
2.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某商业银行进行重整的是( )。
A.债权人某科技公司
B.债务人某商业银行
C.出资额占债务人某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金融类企业申请重整的主体范围。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此外,如果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选项A(债权人某科技公司)、选项B(债务人某商业银行)、选项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都是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而选项C(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则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下,并在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这段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不属于直接向法院申请的主体。因此,正确答案为AB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8题)
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青云公司进人破产程序后,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应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B.应支付给某拍卖行的破产财产拍卖费用
c.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所应支付的费用
D.为青云公司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产费用的范围识别。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如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据此,选项A(管理人报酬)、选项B(拍卖费用)、选项C(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所应支付的费用)都符合题意,而选项D(为公司继续经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则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该从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补偿,不纳入破产费用。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5题)
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取回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B.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C.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D.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取回权。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特殊取回权。取回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管理人行使。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6题)
5.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
A.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缴税款3万元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破产中的违法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得为个别清偿,A选项为违法行为;税款不得直接扣缴,而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B选项为违法行为;管理人有权决定未履行合同是否履行,若履行,则应支付对价;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并未说到丁某负有责任,故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5题)
6.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对( )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时表决权的限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为BD.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6题)
7.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 ( )。
A.在破产案件受理一年以前,凯通公司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向某商业银行提交的一辆轿车
B.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凯通公司放弃的对乙公司的一项债权
C.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凯通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D.凯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了纪念昔日辉煌而拿回家收藏的一个凯通公司的纯金招牌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管理人的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BC三个选项均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根据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选项不属于此条情形。另外,还应掌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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