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选择题专项练习及答案三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练习及答案解析:1-5
  • 第2页:练习及答案解析:6-10
  • 第3页:练习及答案解析:11-15
  • 第4页:练习及答案解析:16-20
  • 第5页:练习及答案解析:21-25
  • 第6页:练习及答案解析:26-30
  • 第7页:练习及答案解析:31-35
  • 第8页:练习及答案解析:36-40
  • 第9页:练习及答案解析:41-45
  • 第10页:练习及答案解析:46-50
  16.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关系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示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因属无偿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对此,存在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是否因过三年而因时效丧失胜诉权,(考试大)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时效期间只要不超过20年即未丧失胜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1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
  B.中国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本题涉及我国民法的适用地域范围问题。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故本题选项为ACD。
  18.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9.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在乙村正式落户前,经朋友劝说,去深圳打工。在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本题涉及自然人住所的问题。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选项为A。
  20.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A.商店承担责任
  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C.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
  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
  本题涉及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对方的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司机是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押运员是某商店的工作人员,因而,应由运输公司及商店对此承担责任。故本题D选项是错误的。又依《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商店和运输公司均有过错,故正确选项为C。

  热点动态: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2009年-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限额及简章(77校)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