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硕法制史笔记连载汇总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八.总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尚德缓刑。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等七篇。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五朝会典〉。“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2.刑罚:明、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1)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清朝仍用刺字刑。
  (4)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6)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3.刑罚适用原则。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
  (2)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清朝对?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须第三人附署。有中人、保人。
  (五)诉讼法律制度。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