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总结清末修律活动
1.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1)折中世界各国之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大清现行刑律》
(1)时代——1910年5月
(2)主要内容: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在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其性质分为三十条。
c.关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陵迟、枭首、刺字等。将主刑正式定为死刑、谴刑、流刑、徒刑、罚金。
e.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圆罪、破坏交通通讯罪等。
(3)意义——只是在形式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时代——1911年1月。
(2)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主要改动有——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法典的唯一内容是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创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采用了罪行法定原则,删除了比附制度;采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观秩、良贱、服制在刑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方法。
(3)意义——(大清新刑律)
a.单纯从技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
统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不同。
b.但是对于传统旧律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暂行章程〉的存在,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三)〈大清民律草案〉
1)时代——1911年8月
2)主要内容——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3)意义——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民法典。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四)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与〈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诉讼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立法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3.〈大理院编制法〉
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5.〈法院编制法〉——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
3.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4.清末修律的意义
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