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硕指导:法制史试题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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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元朝曾在法律上将境内之民分为高下四等,以实施同罪异罚的原则。
  【答案】:√
  【考点分析】: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并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蒙古贵族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法律化,公开以法律形式,依据不同民族,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次之,汉人(原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再次,南人(元南宋统治下的民众)最低,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蒙汉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统治者公开实行此政策,目的是保障蒙古民族的法律特权,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方略。
  【注意】:在中国法制史上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民族不平等,除元代之外并不多见,充分体现了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立法思想,在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也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王朝法律的特点。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答案】:√
  【考点分析】:清末十年变法修律在沈家本等主持下,起草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草案,在这些立法活动中,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数千年相传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由此被打破,同时由于修律过程中,大量引进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学说、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术语,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的传统法律制度已被迫发生根本的变化,导致在世界法制史上曾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解体。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使传统法律的编纂形式、内容、特点等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答案】:×
  【考点分析】: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前2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共和制,2月上旬议和即将告成,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审议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共和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仍就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故本题错误。
  【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现,革命党人为了以法律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这个法律防线,以防止袁世凯独裁和篡权。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答案】:√
  【考点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事法律规范往往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近代的清末修律开始,才接受现代的“民法”含义,开始制定民法的尝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后不久爆发了武昌起义,因此这部法律未及颁行。其后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1925年至1926年陆续起草,产生了我国近代第二部民律草案,但由于时局混乱,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故始终未能作为正式法典颁行,只是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采取国际通行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即只编撰统一的民法典,不编撰完整的商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并吸收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原则,自1929年到1931年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它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该部民法典采取国家主义的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的修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特殊利益,但仍保留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过去没有单独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罚典中的局面,它使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彻底分开。《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独立完整的民法典。
  【注意】:本题考查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清末《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后两者因时局混乱或者政权更迭,均未能颁行。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
  【考点分析】: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2月1日公布实施,它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土地法。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块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有: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规定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构以及保护工商业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的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保障解放战争胜利和全国统一起了决定性作用。
  【注意】:《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它不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制定。注意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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