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硕指导:法制史试题解析二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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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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