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硕指导:法制史试题解析二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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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题
   1.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答案】:√
  【考点分析】:《尚书·康诰》:“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其中“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是指西周初年为了更好的统治被征服的殷商遗民,西周统治者还从商朝法律中传承了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适合周朝统治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能适用于商朝遗民集中的地方,不是在全社会适用。
  【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统治者政治统治艺术的成熟,沿用商朝的法律,有利于统治商族遗民。
   2.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答案】:×
  【考点分析】: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科”又称“科条”,是法律条款的概称。但“科”必须经过皇帝批准颁行之后,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比”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 的一种法律形式。唐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注意】:本题考查汉朝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它与唐不同,唐以后格、式成为律令之后的基本法律形式。
   3."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答案】:×
  【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高级人物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十恶“重罪”除外。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议宾。
  【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
   4.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为了控制司法权、防止司法舞弊的现象的发生,汉朝皇帝经常制诏移送给作为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故本题正确。
  【注意】:“诏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主要特点之一,说明皇帝控制司法权的倾向进一步加强。
   5.唐朝末期,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刺配刑”。
  【答案】:×
  【考点分析】:刺配是宋代配役刑的一种,即对罪犯处刺字然后发配边远地区指定场所,充军役或者服其他劳役,始创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宋代沿袭并有发展。宋太祖为宽贷死罪而正式确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而且杖脊,是对特定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文献通考·刑考》:“既杖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刺”是刺字,“配”是指流刑的配役,分为军役和劳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但仁宗以后渐成常制。正式确立刺配刑在宋代,而非本题所说的唐朝,元明清均沿袭宋制,但又有所变化,清末法制改革时废止。
  【注意】:“刺配”是刺配流三刑并用,源于后晋,法律确立于宋朝,宋初为法外之刑,其适用是为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于配役刑间刑差太大的弊端,宋仁宗后最终确立,而且宋代刺配刑规定细密而详尽,反映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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