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一)电子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想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传统交易方式下要约成立要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且内容具体、确定等。根据英美法规则,对于要约的成立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订约意愿、内容确定和具有对价。[5]

  电子要约与一般的要约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电子要约一般都是在网上发布各种信息和消息,那么这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构成要约,则须看其是否符合各种要件: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向特定的人发出,是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而言,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和消息能否构成电子要约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和消息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要约有所不同。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系由网络使用者自行观看,目的仅在于唤起消费者之购买意愿,基本上应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只有经消费者按键表示接受要约邀请时,方能构成要约;后再由网络商家承诺,合同成立。但是,对于数位化商品,如果商家提供试听、试玩机会,基本上应与货物标定价格陈列无异,可视为要约。消费者利用鼠标按键确认或以其它类似方式将数位化商品下载,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实现,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合同成立。[6]

  关于要约的生效问题,电子要约和一般的要约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表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一旦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要约,该电子数据到达对方时便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对于传统要约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电子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要约人根本不可能发出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的撤回通知,所以要约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撤回只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7]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一般无法撤回。[8]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对于传统要约的撤销,我国《合同法》的第18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关于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问题,也存在着类似于撤回的观点,即因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输速度极快,受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即可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9]

  对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做出重新安排。理由是,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较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10]况且,就目前电子合同订立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未达到完全自动化的程度,要约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关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因特网交易的即时性,在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下的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的概念应该有所改变,在立法实践中可以考虑采用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规定的关于“经由双方协商的修改”来代替撤回与撤销的概念。另外也有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可以对此规定为:1.受要约方应给予要约方充分反悔的时间,以使其能够撤销要约;2.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要约或承诺可以撤回。[11]

  关于电子要约的失效,也与传统要约的失效一样。依《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电子承诺

  承诺是指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因此,法律上,承诺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12]而电子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网络才能做出承诺。但是,要使电子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必须符合上述的最基本的条件。

  一项电子合同的订立有赖于承诺的有效作出,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法在第25条和第26条中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关于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与电子要约之撤回相似,在此不做赘述。

  关于电子承诺的撤销问题。严格的说,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旦一方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当事人不可能再撤销承诺,任何撤销承诺的行为都将构成违约。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当事人采用点击成交的方式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思考,所以承诺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实。据此,很多学者建议在点击成交以后,应当给消费者一段考虑是否最终决定成交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撤销承诺。[13]这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它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会减少之后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种种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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