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精讲(238):税款的延期纳税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5-03-29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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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纳税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
(1)不可抗力。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加收滞纳金
前提:未按规定期限
金额:万分之五(日)
时间: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交纳之日
★例3-60: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6年8月初填开了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缴纳凭证,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截止至2006年9月15日,但该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才缴纳该笔税款。请问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理?(按税法规定修改)

★正确答案: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该公司加收1020元(170000×0.5‰×1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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